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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激励政策

[发布日期:18-09-25]

重庆市关于对智慧小区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相关激励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智慧小区和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实施智慧小区建设、装配式建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上予以相应激励,具体激励政策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激励政策

  (一)智慧小区

  1. 设计评价三星级智慧小区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

  2. 设计评价二星级智慧小区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

  3. 设计评价一星级智慧小区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15%

  4. 在获得智慧小区设计评价之前已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的,可在取得智慧小区设计评价后按相应智慧小区星级标准对应的激励政策予以提前使用。

  (二)装配式建筑

  1.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

  2.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激励政策

  获得智慧小区设计评价或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时,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多层建筑(1-8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以上,9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5%的激励政策。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激励政策

  智慧小区竣工评价达到设计评价标准的以及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达到预评价标准的,按照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良好行为记录中增加2分。

  四、享受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激励政策的仅限于获得智慧小区设计评价或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中载明的建筑面积。

  五、 智慧小区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市城乡建委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公布并颁发相应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应证书及相关文件申请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六、智慧小区评价的激励政策和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激励政策不叠加执行。

  七、获得智慧小区设计评价或获得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报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享受了项目资本金监管或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激励政策的,而竣工评价未达到智慧小区设计评价标准或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标准的,按《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018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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